賣商品時另外收運費,或提供服務時加收安裝費、服務費,發票可以只開商品本身的價格嗎?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於2026年10月5日提醒,營業人收取的這些額外費用,也應納入銷售額,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營業稅。
重點:看實際收取的全部代價
國稅局引用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》第1條及第16條說明,銷售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的全部代價,以及價額之外另收的費用。因此,同一筆交易由店家加收的運費、安裝費或服務費,不能因為分開列在訂單上就漏開發票。
兩個常見情境
- 家電送貨與安裝:國稅局舉例,洗衣機60,000元、運費1,000元、安裝費2,000元,統一發票金額應為63,000元。
- 網購未達免運門檻:商品900元另收運費80元,統一發票金額應為980元。
大田整理:店家結帳前的3項核對
- 訂單:確認商品、運費、安裝費與服務費都有列明,避免人工補收費用未同步到開票系統。
- 發票:核對發票金額是否涵蓋這筆交易實際收取的款項。
- 帳務:保留訂單與收款紀錄,讓開票資料、收款金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可以相互勾稽。
以上核對清單為大田依新聞重點整理的實務建議。若交易涉及第三方代收代付、退款或不同稅別,應依實際契約、金流及憑證另行確認,不能直接套用上述一般銷售情境。
官方資料來源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,2026年10月5日: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,如有加收運費、安裝費或服務費,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。本文整理日期:2026年10月9日。
